原標題:廣州市首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案件在廣州海珠法院公開庭審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林麗麗 通訊員 楊美滿、孫雪瑩):廣州市海珠區法院9月12日開庭審理原告薑某訴被告廣州市海珠區交通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糾紛一案。海珠區交通局負責人、交通執法分局局長盧漢明出庭應訴。這是《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台以來,廣州市首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案件。海珠區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庭審。
  據悉,在廣交會期間,被告廣州市海珠區交通局於2014年4月23日下午四時左右在廣州海珠區新港東路磨碟沙地鐵口附近進行道路運輸違章行為整治行動中,對原告薑某駕駛的號牌為粵A7BV56的車輛進行檢查。經查,原告搭載一名外籍男子從琶洲去往白雲賓館,並協商運費為80元,現場執法人員對原告、乘客均進行了現場詢問及錄像。由於原告無法出示粵A7BV56車輛的營運證照,存在有從事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經立案調查,2014年5月14日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原告罰款20000元。原告對該處罰決定不服,遂於2014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瞭解,2014年8月4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規定》,並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規定》,廣州市和轄下各區的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每年的第一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廣州海珠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泳介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體現了行政機關對原告的尊重,有利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促進矛盾糾紛的解決。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法庭之上直接面對行政相對人,直接解釋、回答行政相對人的疑惑和批評,使老百姓以看得見、摸得著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正。通過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能夠及時瞭解本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均有良好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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